法規名稱: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
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簡
稱未上市櫃股票),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
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設立未滿五年者,其交易所得免予計入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
〔立法理由〕
個人交易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公司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
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該公司屬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設立未滿五
年者,其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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