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
    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
    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
    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
    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
    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
    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
    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
    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
    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
    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
    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
    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
    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增設運動部,原由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辦理之運
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
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改由運動部辦理;至於學校體育包括十
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包括場館設施等)部分,則由本部辦
理,爰修正第八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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