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
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
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
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
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
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
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
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
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
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
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
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
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
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增設運動部,原由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辦理之運
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
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改由運動部辦理;至於學校體育包括十
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包括場館設施等)部分,則由本部辦
理,爰修正第八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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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
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
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青年發展署:規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推動青年生涯輔導、公共參與
、國際與體驗學習及其他青年發展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運動部之設立,刪除第二款規定。原第三款規定遞移至第二款,內容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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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運動部組織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
本法修正條文除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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