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
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
、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所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地方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研擬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
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所主管學校
、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
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五、提供所主管學校、
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
之案件。六、辦理所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七、
推動地方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八、其他關於地方之
性別平等教育事務。」為明示本法規定之本會任務,爰引用本法第五
條規定明列之,俾健全委員會運作。
二、本會係任務編組,有關第一款「研擬」、第三款「督導考核」及第四
款「推動」事項,得由常設之業務單位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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