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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私立學校當年度收支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後有賸餘款者, 應於決算經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彌補以前年度收支互抵之不 足後,將餘額保留於學校基金,並以特定科目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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