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04日

制定依據

1. 私立學校法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6日
  私立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當年度預算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款者,
  應保留於該校基金運用。
  前項賸餘款,經學校法人報經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得於其累積盈餘二分
  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或流用於同一學校法人所設
  其他學校;其投資或流用之項目、條件、程序、比例、限制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投資,董事會應依據章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為之,如有違反規定致
  學校法人受有虧損,參與決議之董事對虧損額度應負連帶責任補足之。
  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二條移列。
  二、為落實收支平衡,私立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當年度預算項目之支
      出;其有賸餘款者,應保留於該校運用,以累積並充裕私立學校之
      資產,爰修正原條文第六十二條移列為第一項。
  三、私立學校年度歲計盈餘得為有助於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或流用於
      同一設校法人所設之其他學校,並以學校年度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
      度為限,其投資或流用之項目、經費、條件、程序、比例、限制及
      同投資決議之董事,不應殃及無辜,爰修正原條文第六十條第五項
      移列為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