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其主管機關為國防部;警察各級學校,其主管機關
為內政部;少年矯正學校,其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所
    屬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內政部及法務部,爰參考教師法第二條第
    二項規定,明定本法所定事項,於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
    校及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時,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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