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適用於軍事及警察校院以外之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但不包括矯正學校。
軍事及警察校院,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及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明定本
    辦法之適用範圍。
二、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軍事及警察學校之主管
    機關應訂定各該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惟考量依本法第十九條規
    定建立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機制之目的,係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
    需求得以銜接,國防部及內政部所屬學校應與一般學校,在相同之學
    生轉銜輔導及服務機制下進行合作或配合,爰於第二項規定軍事及警
    察校院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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