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師資培育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及變更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大學設立及停辦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師資培育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審議事項
。
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本會為利推動前項審議事項,必要時得設專案小組進行研究或研擬意見,
提出會議討論。
〔立法理由〕 一、依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修正第一項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之名稱及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任務內容
,說明如下:
(一)第三款配合師範學院改制為教育大學,將「師範校院」修正為「
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
(二)第四款增訂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變更之審議事項,以符合實務運作
。
(三)第五款增訂師資培育中心停辦 之審議事項,以符合實務運作。
(四)為符師資培育多元化精神,尊重大學自治、課程自主,爰修正第
六款,將師資培育教育專業課程之審議事項調整為教師專業標準
指引、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審議事項。
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及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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