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人事、設
    備、校舍修建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行政、業務、其他雜支所需
    之費用。
三、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指學生使用特殊設備、設施之費用及保證金
    ,項目如下:
    (一)重補修費。
    (二)實習實驗費。
    (三)電腦使用費。
    (四)宿舍費。
    (五)課業輔導費。
    (六)其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四、代辦費: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團體保險費。
    (二)家長會費。
    (三)健康檢查費。
    (四)班級費。
    (五)游泳池水電及維護費。
    (六)蒸飯費。
    (七)書籍費。
    (八)交通車費。
    (九)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十)其他代辦費。
學校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收取保證金者,應明定其退還或不予退還之條件、
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公告之。
第一項第三款代收代付費(使用費),除前項應予退還之保證金外,其賸
餘款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