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學生免納學費。
〔立法理由〕 依據行政院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院臺教字第一一二一0三三二七五號
函核定之「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規劃自一百
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高级中等學校全面免學費方案」,現行免
納學費之條件與補助及其附表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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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之學生,或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
校之學生,不適用第四條免納學費之規定。但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但書
所定免試入學之學生,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考量修正條文第四條業將免納學費之條件及補助刪除,爰配合酌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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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依藝術教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實施高
級中等學校及大學合併七年一貫學制之前三年學生,準用第四條規定。
〔立法理由〕 依據行政院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院臺教字第一一二一0三三二七五號
函核定之「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規劃自一百
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高级中等學校全面免學費方案」,並配合
修正條文第四條,刪除準用附表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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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據行政院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院臺教字第一一二一0三三二七
五號核定之「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規劃
自一百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高级中等學校全面免學費方案
」,爰修正第二項施行日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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