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月2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83855A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6條、第11條、第12條;刪除第5條條文,自113年2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7月7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30089731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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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50012103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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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70234778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8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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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90158520C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4 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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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157748C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之 1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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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131042C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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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96875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2條,自103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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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37148B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至第5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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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77705A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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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3年1月2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83855A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6條、第11條、第12條;刪除第5條條文,自113年2月1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三年七月
七日訂定發布,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一年七月四日修正發
布。配合行政院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院臺教字第一一二一0三三二七
五號函核定「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規劃高級
中等學校全面免學費,並自一百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爰修正本辦
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免納學費條件與補助之規定及附表。(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六條
    及第十一條)
二、免納學費之家庭年所得總額計算方式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修
    正條文第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學校學生免納學費。
〔立法理由〕
依據行政院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院臺教字第一一二一0三三二七五號
函核定之「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規劃自一百
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高级中等學校全面免學費方案」,現行免
納學費之條件與補助及其附表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之學生,或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
校之學生,不適用第四條免納學費之規定。但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但書
所定免試入學之學生,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考量修正條文第四條業將免納學費之條件及補助刪除,爰配合酌修正文字
。

就讀依藝術教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實施高
級中等學校及大學合併七年一貫學制之前三年學生,準用第四條規定。
〔立法理由〕
依據行政院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院臺教字第一一二一0三三二七五號
函核定之「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規劃自一百
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高级中等學校全面免學費方案」,並配合
修正條文第四條,刪除準用附表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據行政院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院臺教字第一一二一0三三二七
    五號核定之「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規劃
    自一百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高级中等學校全面免學費方案
    」,爰修正第二項施行日期之規定。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依據行政院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院臺教字第一一二一0三三二七
    五號函核定之「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規
    劃自一百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高级中等學校全面免學費方
    案」,本條關於原免納學費條件之家庭年所得總額計算方式,及其他
    相關規範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