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普通班班級編制規定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二十九人為原則。
二、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人為原則。
三、山地、偏遠及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每班學生人數,得視實際情形予以降
    低,並以維持年級教學為原則。
其他班級類型之班級編制,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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