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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所屬各分處供應服務所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各區服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管理處處長(設有分處之加工出口區為分處 長)之命,綜理業務,並得置副主任一人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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