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大陸物品,係指在大陸地區生產、製造、加工、發行或製作
  等之物品,有大陸標誌(文字或圖案)或雖無大陸標誌,而經鑑定為大
  陸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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