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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物品,係指在大陸地區生產、製造、加工、發行或製作 等之物品,有大陸標誌(文字或圖案)或雖無大陸標誌,而經鑑定為大 陸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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