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
  )、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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