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自來水事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水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供水區域涉及二個以上行政區域之自來水事業,以其上一級之主管機關為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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