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定期契約工管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各機構除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雇用定期契約工:
  一、因某項工程或特定性工作為趕工關係,不需增加正式員額而須雇用
      大批定期契約工趕辦,以期如限完成者。
  二、季節性工作或短期性工作或暫代他人之工作需要暫雇定期契約工擔
      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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