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物力調查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指重要物資與固定設施其類別及調查內涵如下:
  一、重要物資:共區分為食物;礦產及基本金屬;機械;燃料;纖維、
      皮革、橡膠、棉、毛類;化學品;醫藥衛材;建材;交通器材;其
      他十大類,其調查內涵為:
  (一)存量
        係指調查當時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公營事業、民間廠商、倉儲
        業者等現有庫存之重要物資。但國外進口已購入而未運達者不予
        計列,已出售而未提貨者,則應予計列。
        車輛、船舶、航空器材及機械之現有量亦列為存量。
  (二)生產量
        係指國內重要物資生產能量及實際產量,應就公民營企業分別統
        計之。
  (三)輸入量
        係指國外重要物資之進口量。
  (四)輸出量
        係指國內生產重要物資之外銷量。
  (五)內銷量
        係指國內公民營工廠每月生產重要物資之內銷量。
  (六)原材料使用量
        係指公民營工廠為產製重要物資所需主要原材料之使用量。
  二、固定設施:共區分為學校;公共場所;醫療設施;倉庫;貨櫃集散
      站及貨櫃臨時儲放場五大類,其調查內涵為:
  (一)學校
        包括各級學校之教室、辦公室及其他固定建築物之間數、面積及
        其重要設施。
  (二)公共場所
        包括宗教場所、旅館(含一般及國際觀光旅館)、文化(活動)
        中心等公共場所之間數、面積及其重要設施。
  (三)醫療設施
        包括公、私立醫院之病房及病床數量與其重要設施。
  (四)倉庫
        包括政府機關、公民營企業、交通運輸業、銀行、海關等所有倉
        庫之間數、面積、容量及其重要設施。
  (五)貨櫃集散站及貨櫃臨時儲放場(含貨櫃運輸、出租、製造、修理
        業之儲放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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