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指重要物資與固定設施其類別及調查內涵如下:
一、重要物資:共區分為食物;礦產及基本金屬;機械;燃料;纖維、
皮革、橡膠、棉、毛類;化學品;醫藥衛材;建材;交通器材;其
他十大類,其調查內涵為:
(一)存量
係指調查當時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公營事業、民間廠商、倉儲
業者等現有庫存之重要物資。但國外進口已購入而未運達者不予
計列,已出售而未提貨者,則應予計列。
車輛、船舶、航空器材及機械之現有量亦列為存量。
(二)生產量
係指國內重要物資生產能量及實際產量,應就公民營企業分別統
計之。
(三)輸入量
係指國外重要物資之進口量。
(四)輸出量
係指國內生產重要物資之外銷量。
(五)內銷量
係指國內公民營工廠每月生產重要物資之內銷量。
(六)原材料使用量
係指公民營工廠為產製重要物資所需主要原材料之使用量。
二、固定設施:共區分為學校;公共場所;醫療設施;倉庫;貨櫃集散
站及貨櫃臨時儲放場五大類,其調查內涵為:
(一)學校
包括各級學校之教室、辦公室及其他固定建築物之間數、面積及
其重要設施。
(二)公共場所
包括宗教場所、旅館(含一般及國際觀光旅館)、文化(活動)
中心等公共場所之間數、面積及其重要設施。
(三)醫療設施
包括公、私立醫院之病房及病床數量與其重要設施。
(四)倉庫
包括政府機關、公民營企業、交通運輸業、銀行、海關等所有倉
庫之間數、面積、容量及其重要設施。
(五)貨櫃集散站及貨櫃臨時儲放場(含貨櫃運輸、出租、製造、修理
業之儲放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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