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所適用之範圍,以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及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為限。
前項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包含下列各款: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除應有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
    設備外,並得包含支撐架、新設頂蓋及運轉維護孔道或通道之設施。
二、輸變電相關設施:作傳輸電能使用之屋外式變流器、變壓器、真空斷
    路器、隔離開關盤、計費盤、比壓器盤、主電源盤、直流接線箱與交
    流接線箱及線路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判認之系統設備,並得設置保
    護用構造物。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為與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一致,並考量太陽能熱
    水系統包含支撐架等構造物,及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包含太陽光電發電
    設備及輸變電相關設施,爰修正本標準適用範圍為「太陽能熱水系統
    」及「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二、第二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配合第一項修正,新增序文,並分款敘明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
          範圍。
    (二)現行規定移列第一款。
    (三)新增第二款:
          1.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除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外,尚需包含其他
            相關必要附屬設施(包含變流器、變壓器等)及線路,始得
            傳輸電能予用戶使用。另參內政部營建署一百零九年二月三
            日營署建管字第一0九000二四五0號函略以,如屬屋外
            式開關設備、箱體、變流器、電桿支撐(持)結構等,尚非
            屬建築法適用範圍,倘經能源局認定為再生能源相關必要附
            屬設施,無須請領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爰增訂輸變電相關
            設施亦屬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例示其設備類型。
          2.另因室內設備設置於屋外時,需有適當保護措施,爰於後段
            明定得設置保護用構造物,並適用本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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