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九年
四月三十日經濟部及內政部會銜訂定發布以來,歷經七次修正,最後一次
修正日期為一百十年二月八日。
鑒於再生能源發電系統僅有太陽能發電設備尚無法提供電能,故明定太陽
光電發電系統包含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輸變電相關設施。另考量電能穩定
傳輸及輸變電相關設施維護,明定輸變電相關設施得設置保護用構造物,
並增訂輸變電相關設施設置之保護用構造物免請領雜項執照之申請程序同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標準適用範圍為太陽能熱水系統及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明定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包含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輸變電相關設施(修正條
文第二條)。
二、增訂輸變電相關設施設置保護用構造物應符合之條件規定,新增圖例
量測基準(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增訂輸變電相關設施設置保護用構造物之申請程序及應檢附之證明文
件(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