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1月13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358038950號、內政部台內國字 第113081566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經濟管制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經濟部經能字第09904602150號、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099081990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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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104605250號、內政部臺內營字 第1010808483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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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304603660號、內政部臺內營字 第103080967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7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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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504603850號、內政部臺內營字 第105081210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7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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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604604230號、內政部臺內營字 第106081446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及第 6條附件一至附件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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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704602190號、內政部台內營字 第107080783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條及第6條附件一、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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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704605800號、內政部台內營字 第107081820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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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004600350號、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10080181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及第6條附件一、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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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4年1月13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358038950號、內政部台內國字 第113081566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九年
四月三十日經濟部及內政部會銜訂定發布以來,歷經七次修正,最後一次
修正日期為一百十年二月八日。
鑒於再生能源發電系統僅有太陽能發電設備尚無法提供電能,故明定太陽
光電發電系統包含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輸變電相關設施。另考量電能穩定
傳輸及輸變電相關設施維護,明定輸變電相關設施得設置保護用構造物,
並增訂輸變電相關設施設置之保護用構造物免請領雜項執照之申請程序同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標準適用範圍為太陽能熱水系統及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明定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包含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輸變電相關設施(修正條
    文第二條)。
二、增訂輸變電相關設施設置保護用構造物應符合之條件規定,新增圖例
    量測基準(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增訂輸變電相關設施設置保護用構造物之申請程序及應檢附之證明文
    件(修正條文第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