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有關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認可及獎勵補助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撤銷與廢止及其相關業務事
項之全部或一部委任經濟部能源署或委託其他專業機構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
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經濟部能源局」為「經濟部
能源署」。另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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