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九 年四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一百零八年七月 一日修正發布。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 部能源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 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之機關名稱。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有關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認可及獎勵補助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撤銷與廢止及其相關業務事 項之全部或一部委任經濟部能源署或委託其他專業機構辦理。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 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經濟部能源局」為「經濟部 能源署」。另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