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有關收取、申報、核算、追補繳作 業之執行及其相關業務事項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 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經濟部能源局」為「經濟部 能源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