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14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25802499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8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經濟管制

立法總說明

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於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
零九年七月十六日修正發布。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
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
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
八條,修正機關名稱為「經濟部能源署」,並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
日期。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有關收取、申報、核算、追補繳作
業之執行及其相關業務事項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
    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經濟部能源局」為「經濟部
    能源署」。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