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發電設施:指發電機組及變壓(開閉)設施。
二、輸變電設施:指三百四十五仟伏超高壓變電(開閉)設施。
三、周邊地區:指所在地區及鄰近地區。
四、所在地區:指發電設施或輸變電設施所在之鄉(鎮、市、區)。
五、鄰近地區:指毗連所在地區之臨海鄉(鎮、市、區),或以發電廠為
    中心,依下列各發電設施能源類別所定半徑距離劃定之鄉(鎮、市、
    區):
    (一)燃氣:二公里。
    (二)燃油:五公里。
    (三)燃煤:十公里。
六、補助型電力開發協助金(以下簡稱補助型電協金):指發電業或輸配
    電業依本辦法規定,直接撥付予發電設施周邊地區及輸變電設施所在
    地區之電協金。
七、專案型電力開發協助金(以下簡稱專案型電協金):指供發電設施、
    電源線或輸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直轄市、縣(市)機關所轄之機關、鄉
    (鎮、市、區)公所、電業、農會、漁會及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立案
    之本國籍非營利機構或團體等提出專案計畫申請,經發電業或輸配電
    業所組成專戶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並撥付之電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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