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並將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備查、 查核及其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原「 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 能源署」管轄,爰修正「經濟部能源局」為「經濟部能源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