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並將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備查、
查核及其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原「
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
能源署」管轄,爰修正「經濟部能源局」為「經濟部能源署」。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