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九 年一月六日訂定發布。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 「經濟部能源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 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之機關名稱 ,並修正第八條以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並將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備查、 查核及其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原「 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 能源署」管轄,爰修正「經濟部能源局」為「經濟部能源署」。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