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16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25802502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8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經濟管制

立法總說明

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九
年一月六日訂定發布。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
「經濟部能源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
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之機關名稱
,並修正第八條以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並將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備查、
查核及其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原「
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
能源署」管轄,爰修正「經濟部能源局」為「經濟部能源署」。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