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適用於本條例第五條所列之公路、大眾捷運系統、航空站、港埠及
相關設施等四類交通建設。
〔立法理由〕
一、鐵路法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至六
    十一條之五,規定鐵路禁限建事宜;同時交通部依鐵路法第六十一條
    之五規定,訂定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二、為將鐵路禁限建之規定,回歸適用鐵路法及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現行條文有關鐵路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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