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於本條例第五條所列之公路、大眾捷運系統、航空站、港埠及 相關設施等四類交通建設。
一、鐵路法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至六 十一條之五,規定鐵路禁限建事宜;同時交通部依鐵路法第六十一條 之五規定,訂定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二、為將鐵路禁限建之規定,回歸適用鐵路法及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現行條文有關鐵路規定,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