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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各級政府為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工作,得組成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員會 負責規劃推動有關事宜。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由公路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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