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小型車:指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括營
    業小客車及救護車)
二、幼童:指年齡在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三、安全椅:指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中所稱之攜帶
    式嬰兒床及幼童用座椅。
〔立法理由〕
配合CNS11497「車用兒童保護裝置」用語修正第三款嬰兒用臥床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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