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法遞送普及服務範圍,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
之其他地區。
〔立法理由〕
為確保偏遠地區民眾之通信權益,依郵政法第五條之一規定,訂定遞送普
及服務應含括之範圍。前揭服務範圍係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二條第一款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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