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108501421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郵政

立法總說明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避免偏遠地區民眾之通信權益因運送成本較高
而未獲應有之保障,主管機關應確保於我國境內就特定條件之函件、包裹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物品,永久提供品質良好、價格允當之基
本遞送服務。爰依郵政法第五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之授權,擬具「遞送普及
服務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法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為確保偏遠地區民眾之通信權益,規定遞送普及服務應含括之區域範
    圍。(第二條)
三、參考各國慣例及國內民眾之需要與現況,規定基本遞送服務之業務範
    疇。(第三條)
四、為保障民眾之通信權益,規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
    郵政公司)應提供之營業據點設置及其營業時間、收受物件專用器具
    之設置數量、定義及收投班次基準。(第四條至第七條)
五、以妥投率及送達所需時間作為中華郵政公司應提供之遞送時效基準。
    (第八條)
六、為提供民眾妥善而完整之服務,並保障民眾秘密通訊自由及財產權,
    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應訂定無法投遞文件或物品之處理方式。(第九條
    )
七、為保障民眾使用遞送普及服務之相關權益,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應設置
    客戶服務專線及申訴管道。(第十條)
八、本標準之施行日期。(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訂定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