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
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
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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