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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從事維修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廠(以下簡稱維修廠), 除設立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外,其檢定給證依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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