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 則)係於四十四年八月一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 百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現為配合實際業務運作需求並遵循規費法 規定,定期檢討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爰修正 本規則第三十四條附件四費用收取方式,以資適用。
申請本規則各項書、證應繳納之規費,依附件四之規定。 前項附件四之作業費由民航局代收並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