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遙控設備:指遙控無人機系統中,用於操作遙控無人機之設備。
二、通訊及控制信號鏈路:指遙控無人機及遙控設備間為操作飛行管理目
    的之資料鏈接。
三、最大起飛重量:指含機體、燃料、電池、負載設備及酬載等遙控無人
    機設計重量。
四、遙控無人機操作人(以下簡稱操作人):指於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期
    間,實際操控遙控無人機或指揮監督飛航活動之人。
五、延伸視距飛航:指操作人於視距外,藉由目視觀察員於其半徑三百公
    尺範圍內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直接目視接觸,並提供操作人必要飛航資
    訊之操作方式;延伸視距最大範圍為以操作人為半徑九百公尺、相對
    地面或水面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
六、目視觀察員:指持有遙控無人機操作證(以下簡稱操作證)並於遙控
    無人機活動期間,提供實際操控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必要飛航資訊之
    人。
七、電子商務:指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供應
    或訂購等各項商業交易活動。
〔立法理由〕
一、為求與本法文字體例一致,爰將第五款「低於四百呎內」修正為「不
    逾四百呎」,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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