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主管機關得將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
業務活動之許可及管理事項,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
轄,爰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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