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5月2日交通部交授觀企字第11320002951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第9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立法總說明

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許可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訂定發布。基於行政院推動組織調
整,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業經總統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制定公布,行政
院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原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改由
交通部觀光署管轄,爰本辦法第二條配合修正,並修正第九條之施行日期
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主管機關得將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
業務活動之許可及管理事項,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
轄,爰修正機關名稱。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施行日期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