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在臺蒙藏暨新疆人士特別救濟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48年7月10日

條文關聯

前條救濟以申請一種為限,其發給標準如次:
(1) 依本辦法第一條第一款申請救濟者,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壹仟元。
(2) 依本辦法第一條第二款申請救濟時,住院醫療者,最多不得超過新臺
    幣貳仟元,未住院醫療者,最多不得超過新壹仟元。凡已參加保險之
    軍公教人員,一律不得再申請醫藥補助費,但其眷屬染患重病無力治
    療者,不在此限。
(3) 依本辦法第一條第三款申請救濟者,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