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救濟以申請一種為限,其發給標準如次: (1) 依本辦法第一條第一款申請救濟者,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壹仟元。 (2) 依本辦法第一條第二款申請救濟時,住院醫療者,最多不得超過新臺 幣貳仟元,未住院醫療者,最多不得超過新壹仟元。凡已參加保險之 軍公教人員,一律不得再申請醫藥補助費,但其眷屬染患重病無力治 療者,不在此限。 (3) 依本辦法第一條第三款申請救濟者,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