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臺蒙藏暨新疆人士,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規定:蒙藏人士
向蒙藏委員會新疆人士經由新疆省政府主席辦公處核轉內政部申請救濟。
(1) 經由政府爭取來臺之蒙藏暨新疆人士生活確屬困苦者:
(2) 染患重病確係無力治療,提出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藥費用單據經
查屬實者:
(3) 老弱無依而未領受經常補助或在公立學校求學之學生而無家庭依靠者
。
申請前項救濟者,依前段之規定,須年齡在六十歲以上或十二歲以下並提
出全戶戶籍謄本,依後段之規定須提出在學證明書及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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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救濟以申請一種為限,其發給標準如次:
(1) 依本辦法第一條第一款申請救濟者,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壹仟元。
(2) 依本辦法第一條第二款申請救濟時,住院醫療者,最多不得超過新臺
幣貳仟元,未住院醫療者,最多不得超過新壹仟元。凡已參加保險之
軍公教人員,一律不得再申請醫藥補助費,但其眷屬染患重病無力治
療者,不在此限。
(3) 依本辦法第一條第三款申請救濟者,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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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撥專款由內政部專戶存儲備撥,報銷手續亦由內政部辦理,其審核標準
,由蒙藏委員會或新疆省政府主席辦公處視實際情形,分別予以核定,每
月平均以五仟元為範圍,逐案報撥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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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暫行辦法經呈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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