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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中華函授學校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校以通訊及視聽教學方式辦理函授教學,教導海外華僑、華裔、華人 研習中華文化、科學知識、生活技能及華文教育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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