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中華函授學校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30日

所有條文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適應海外需要,特依本會組織法第十三
  條之規定,設立僑務委員會中華函授學校(以下簡稱本校)。

  本校以通訊及視聽教學方式辦理函授教學,教導海外華僑、華裔、華人
  研習中華文化、科學知識、生活技能及華文教育為宗旨。

  凡海外華僑、華裔、華人,依其學力與興趣,自願接受本校教育申請入
  學者,經審查錄取註冊後,為本校學生。

  本校置校長一人,承僑務委員會委員長之命,綜理校務。

  本校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招生、入學審查、註冊及學籍調查事項。
  二、學生課務指導、學業考核、成績保管及結業事項。
  三、平面與電子講義、教材、刊物等之編審、製作、出版、寄發及控管
      事項。
  四、與各科講義教材之編撰及評閱教師之聯繫、協調事項。
  五、輔導設立面授班、同學會及舉辦課程研習活動事項。
  六、其他有關函授事項。

  本校置秘書一人,承校長之命,掌理機要文書、工作計畫、會議紀錄及
  校長交辦事項。

  本校置組長一人,教師、組員及書記若干人,視業務需要配置之。

  (刪除)

  本校人事、會計由本會人事室、會計室兼辦之。

  本校各級工作人員,由本會在法定員額內派充,並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
  例之規定聘用之。

  本校課程由本校訂定,並報本會核備。

  本校學生修業期限為一年。

  本校各科講義之編撰,及學生答卷之評閱暨學生問題之解答,得聘請校
  外專家學者擔任之。

  本校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均予結業,並發給結業證書。

  本校免收學雜費,但學生請託代辦有關教學事項所需費用,由學生負擔
  。

  本校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校擬訂,報請本會核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