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凡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大眾傳播業,而為個人資料之電腦處理、蒐集、利
用或國際傳遞,應依本辦法辦理登記並取得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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