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獎勵及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電影片製作業製作之電影片,合於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情
形之一者,除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給獎座外,並得核給獎金。
前項電影片之評審,得委託各電影團體聯合組成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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