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獎勵及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文化部文影字第10520012472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電影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4年12月25日行政院新聞局京影一字第170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 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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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3月30日行政院新聞局(89)怡影三字第04498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5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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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1年12月3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二字第0910521406號令修正發布 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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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4年1月12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二字第0940520006Z號令修正發 布第 4條、第10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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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二字第0950521183Z號令修正發布 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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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 9月2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二字第0980521095Z號令修正發布 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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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二字第 0990521321Z號令修正發布 第13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 告本辦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新聞局,自101年5月20日變更為文 化部,第 2條第1項、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 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 14條、第15條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文化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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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文化部文影字第10520012472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異動

廢止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