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廣播電臺董監事遴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中央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文
化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外交部、國防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文化部指派之代
    表五人。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二人至四人。
三、學者、專家二人或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或三人。
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
為配合組織改造,行政院新聞局有關中央廣播電臺之監督輔導業務由文化
部承受,爰將「行政院新聞局」修正為「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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