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廣播電臺董監事遴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文化部文影字第1043005650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廣播電視

立法總說明

中央廣播電臺董監事遴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八
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八十六年十一月及九十八年九月二次修正。為配合
組織改造,原「行政院新聞局」業務由「文化部」承受,爰修正本辦法,
其修正要點如下:
為配合組織改造,行政院新聞局有關中央廣播電臺之監督輔導業務由文化
部承受,爰將「行政院新聞局」修正為「文化部」。(修正條文第二條及
第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

中央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文
化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外交部、國防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文化部指派之代
    表五人。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二人至四人。
三、學者、專家二人或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或三人。
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
為配合組織改造,行政院新聞局有關中央廣播電臺之監督輔導業務由文化
部承受,爰將「行政院新聞局」修正為「文化部」。

本臺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文化部指派之代表一人。
二、具律師、會計師專業背景者二人至四人。
前項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
為配合組織改造,行政院新聞局有關中央廣播電臺之監督輔導業務由文化
部承受,爰將「行政院新聞局」修正為「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