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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指行政院及所屬二級機關、獨立機關、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立法理由〕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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