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各機關學校主管人員特支費支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支領特支費人員,以支領普通公務人員待遇之次長級以下,科長級以上
  ,實際負領導責任之法令規定主管為準。但簡任級非主管人員,職責繁
  重,確與同級或次級主管相當,得比照支給主管特支費。其總額除特殊
  情形報院核定者外,以不超過簡任級非主管人員三分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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