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各機關學校主管人員特支費支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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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各機關學校各級主管人員特支費之支給,依本辦法辦理之。

  支領特支費人員,以支領普通公務人員待遇之次長級以下,科長級以上
  ,實際負領導責任之法令規定主管為準。但簡任級非主管人員,職責繁
  重,確與同級或次級主管相當,得比照支給主管特支費。其總額除特殊
  情形報院核定者外,以不超過簡任級非主管人員三分之一為限。

  前條所稱法令,係指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織規程及五十六
  年七月以前,經行政命令核定之處務規程、辦事細則等組織法規而言。

  在組織法規中未經規定,純係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之主管職務,不得支
  領主管特支費。但在本辦法施行前經院級以上機關首長核准設置之單位
  主管不在此限。
  國立各級學校主管特支費之支給,其單位以經教育部核准有案者為限。

  主管特支費分為五級,各機關主管人員支給標準如附表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

  前條主管特支費支給標準表內,未列職稱或其分級有欠明確之主管人員
  ,應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院部會處局署,內部一級單位之室主任,在組織法規或職務等級
      表中,明定為簡任(派)者,與各該機關其他簡任(派)單位主管
      同列一級,明定為「簡或薦」「薦或簡」者,列為各該機關簡任(
      派)單位主管之次一級。明定為薦任(派)者,列為第四級。
  二、五院內部一級單位之室主任,由簡任(派)人員兼任者,得與其他
      簡任(派)單位主管同列一級。
  三、各部會處局署內部一級單位之室主任、組長、召集人,在組織法規
      中,均未規定職等而係兼職者,則以兼任人員本職之職等為準,其
      兼任人員為簡任(派)者,列為第二級或第三級,為薦任(派)者
      ,列為第五級,但得視其組織情形調整其分級。
  四、各部會處局署,內部一級單位司、處、組長、室主任等,在組織法
      規中明定為簡任,而其幫辦、副組長或室副主任未規定職等,由薦
      任科長以上人員兼任者,准列第三級。
  五、各部會處局署內部一級單位主管,在組織法規中,未明定職等,而
      其幫辦、副組長或室副主任,亦未明定職等者,則以兼職人員之本
      職等為準,其由薦任人員兼任者,仍應列為第五級。
  六、各部會處局署,直屬機關之簡任(派)級首長與各該部會處局署內
      部簡任(派)單位主管同列一級,簡(任派)級,副首長列為次一
      級,薦任(派)級副首長,列為次二級。

  凡依法令規定兼任其他主管職務之各級人員,以支領一職之特支費為限
  ,不得兼領或重領。

  主管特支費不得列入退休金、撫卹金、保險俸額以及婚喪生育等補助費
  內計算。

  國防部文武職人員,得比照本辦法辦理。

  凡經本院核定另支待遇標準機關之主管人員不得比照本辦法支給主管特
  支費。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附註:中央各機關學校各級主管人員特支費支給標準,另依據七十年六月
      十二日行政院臺(七0)人政肆字第一五000號函修正公布之「
      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規定支給。